建筑施工:砌筑工程砌筑砂浆规定
砌筑砂浆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
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
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
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 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 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
求。
4.0.3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0.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4.0.5 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
水标准》 JG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