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复试
为了有效控制材料质量,在抽取样品时应按相关规定进
行,也可选取有疑问的样品 ;必要时也可以由承发包双方商
定增加抽样数量。
建筑材料复试的取样原则是:
(1)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生产批
次的进场材料应根据相应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以
及规范要求的代表数量确定取样批次,抽取样品进行复试,
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 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
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由项目试验员在现场取样后送至试验
室进行试验。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应按相关规定进行。
(3) 送检的检测试样,必须从进场材料中随机抽取,严
禁在现场外抽取。试样应有唯一性标识,试样交接时,应对
试样外观、数量等进行检查确认。
(4) 工程的取样送检见证人,应由该工程建设单位书面
确认,并委派在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 1~2 名担
任。见证人应具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