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50178-93)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区分我国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对建筑影响的差异性,明确各气候区
的建筑基本要求, 提供建筑气候参数, 从总体上做到合理利用气候资源, 防止气
候对建筑的不利影响,制订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与施工。
第 1.0.3 条 在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 设计、施工时,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气候区划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2.1.1 条 建筑气候的区划应采用综合分析和主导因素相结合的原则。
第 2.1.2 条 建筑气候的区划系统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两级:一级区划分为 7个
区,二级区划分为 20个区,各级区区界的划分应符合图 2.1.2 的规定(见文后
插图)。
第 2.1.3 条 建筑上常用的 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等 21个气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