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质量控制要点
(讨论稿)
一、强制性条文 (GB50411)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注:民用住宅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一般有以下分项工程: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
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
程等。
⑵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⑶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⑷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⑸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
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 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建筑节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