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 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 3.
1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
面积的 1. 0 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
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 3. 2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
3. 3. 4 甲、乙类生产场所 (仓库 )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3. 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 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