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大于 250m 民用建筑
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第 一 条 本 技 术 要 求 适 用 于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 50m 的 民 用 建
筑 高 层 主 体 部 分( 包 括 主 体 投 影 范 围 内 的 地 下 室 )的 防 火 设 计 。
裙 房 的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 5 0 01 6 的 规 定 。
第 二 条 建 筑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除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 50 01 6 的 规 定 外 ,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承 重 柱 ( 包 括 斜 撑 ) 、 转 换 梁 、 结 构 加 强 层 桁 架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4. 0 0h ;
2 梁 以 及 与 梁 结 构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