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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本代理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北城墙仿古门窗制作安装合计单价是 900元每平
米,并提交
2012年 7月 10日签订的产品加工合同以及大城县兴隆仿古建筑门窗厂的
2015年 8月 21日的几项报价。代理人认为:
1、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认定,无法确认该门窗厂是否确实存在以
及其报价是否存在虚构伪造的可能
2、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案涉及的是南城墙仿古门窗的工程款纠
纷,上诉人以北城墙的产品加工合同及几项报价主张南城墙的仿古门窗报价,
两者无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上诉人认为涉案门窗单价为 2520元每平米是捏造的说法,是没有依据
的。首先,该单价与协议书约定单价相差不大,属于正常范围内的微调;其
次,评审中心对此工程的进度款审定结果也是 2520元每平米,这一点在中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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