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工作规则
为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审核备案工作制度,提高
工作效率, 落实《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政府令第 118 号,下称“《办法》”)规定的招标人
负责制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一、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受理条件
按照《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
办理招标文件审核备案时,需随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提交的文
件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手续的,已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者项目前期工作
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提供复印件加盖招标人公章)
(二)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或者规划部门同意设计方案的批复;(适用于施
工项目,提供复印件加盖招标人公章)
(三)应当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取得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或者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合格的
意见;(适用于施工项目,提供复印件加盖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