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 避免在工程
建设中出现擅自改变消防设计, 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等情形, 确保建
设工程不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建设
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支队对
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重点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 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施
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三条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辖区大
队对属于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 进行消防监督检
查;重点对备案未抽中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支队对
各大队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定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