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我市施工现场管
理水平,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施工安全管理
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标准。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含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和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应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包括总则、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
施工管理标准、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和附则。
第二章 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设立施工现
场围档。围档应设置合理,整齐划一,应采用灯光装饰。
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设置
与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的实体围挡。 市容景观道路及主干道的建
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
米。
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