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通 知 )
豫公消〔 2011 〕11 号
关于转发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
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消防支队:
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
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有关人员
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高
度重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把好建设工
程审核验收源头关,对于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
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并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
通字 [2009]46 号)相关规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建筑工程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程
序暂行规定》通知要求,做好外墙保温材料见证取样抽检工作;
对在建工程使用易燃材料进行外墙外保温的, 一律责令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