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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合理确定工程造
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 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
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 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
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
工程造价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