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 , 根据国务
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条例》、建设部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
办法》 ( 建设部令第 78 号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暂行规定 》 ( 建建 [2000]142 号 ) 等法规和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 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 , 竣工
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建成后 , 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
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