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 法规,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我校投资建造的建筑工程、
维修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园林工程等。
第三条 所有建设工程均由校基建后勤处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分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维修改造项目
立项。
(一)基本建设项目立项
1.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全部由学校自筹的采用项目核准制立项,
核准办法按《教育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教发
(2005)18号通知执行。
2.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采用审批制立项,
审批办法按国务院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二)维修改造项目立项
1.校内各使用单位向基建后勤处提出申请报告。 报告须明确维修
改造方案、要求、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