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
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
员的管理,规范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及《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
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依据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
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
督、检查,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
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