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京建经[ 2002]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
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 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 根
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以下
简称预算定额 )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
一、 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 .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
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 定额中的降水、 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
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 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 由企业自主确
定。
(2)市场价
① 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