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39号
2005年 3月 1日经第 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年 6月 1日起施行。
建设部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 运输、中
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
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
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
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