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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1998 年 2 月 5 日劳动部令第 10号发布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
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
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
的建设项目;
(三)属于劳动部颁布的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
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规定的Ⅰ级、
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