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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
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 2015]9 号)
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
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
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
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
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 (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
第三条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
市 (乡 )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
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
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城乡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