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
法
(2002年 10月 14日水利部令第 16号公布 根据 2005年 7月 8
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
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
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 该项目
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