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及评标
一. 开标
开标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地点为招标文
件中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主持。
投标人或其代表或公证机关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唱标:投标
人名称、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⑴逾期
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⑵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
章的 ;
2)为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
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按招标文件
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
5)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