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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
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
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
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
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7、8 和 9 度地区一般的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
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 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
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