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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2年“国培计划 ”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 [201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在广泛调研和绩效评估基础上, 现就做
好 2012年“国培计划——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 ”(以下简称
“示范性项目 ”)、“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 ”(以下简称 “中
西部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 ”(以下简称 “幼师国
培”)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优化培训课程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贯彻落实教师专业标准。 “国培计划”培训课程内容应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 (试行 )〉、〈小学教师专业
标准 (试行 )〉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 (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