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
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管理、生产
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适用本条例。
从事自建设施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使用自建设施
供水的用户,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用水管理遵循合理开发与科学
保护水源,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统筹工业和其他用水,鼓励使用供水与节水先进技术设备的
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不含东川
区)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的管理工作, 并对各县(市)
及东川区的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市)及东川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