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04-26
(2003 年 1月 7 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3月 28 日云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
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是指对城市的道路、街巷、集贸市场、河道及其他水面、建筑物、构
筑物、施工场地、公共设施、公园绿地等容貌的管理和城市建筑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及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 (以下简称 “城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尊重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