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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修订初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 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
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
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
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
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 建设、
维护和路政管理。其他县(市)区的城市道路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 昆明市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
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 实行统一规划、 配套建设、 明确责任、
管养并重、协调发展、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道路
桥梁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道路桥梁管养部门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的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