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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保护农村居民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 (以下简称宅基地) ,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宅占 (使)
用农村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宅基地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和民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总量实行严格计划控制,对村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