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1 工程木作制品内容见图纸
2 一般规定:
1)所有本工程使用木材品种、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所有细木制品应在工厂加工,发包方、监理根据工程进度定期到加工厂进行检查,严禁
在现场制作加工。
3)各类木料、均须干爽平直,不得有腐朽、节疤、扭曲、劈裂和虫蛀等弊病。
4)各类木材应提前进行干燥处理,含水率不大于 12%。主要部位,根据设计要求,应作含
水率检测。
5)木料与砌体、 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 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 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有防火要求的部位应刷防火涂料。
6)采用桦木、杨木等易腐、易虫蛀的树种木材制作的细木制品,整个构件须按设计要求或
规定用防腐、防虫药剂处理。
7)木材的刨光面、应经净创至光滑平直,割角应准确平整,接头及对缝应严密整齐,安装
牢固。
8)细木制品制成后,应立即刷一遍底油(干性油) ,以防受潮变形,金属配件应涂刷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