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分类方案 -归档范围参
考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 定
(2006 年 12 月 18 日 国家档案局令第 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
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
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
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
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
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
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
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
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