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 122 号
(1998 年 4月 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2 号发布 ,根据 2004 年 7月 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
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 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 206 号)修正)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 ,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监理 ,是指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业主的委托 ,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合同 , 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等工程监理。交通、水利、
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实施监理。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