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214 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部分条款的决定》已
经 2004 年 11月 8 日市人民政府第 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1月 1
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 5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
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 (不含萧山区、 余杭区 )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
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
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二、原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