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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及深度规定
为提高核电厂工程初步设计消防专篇编制质量,进一步规范核
电厂工程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与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能源行业标准《核
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 (NB/T 20401-2017)等法规标准,
制定本规定。
I.总体编制要求
一、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应包括
专篇所需的说明书和图纸。文件应齐全,应注明版本、签署人员和
签署日期。
二、说明书中应包括核电厂工程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消防设
计、消防设施布置、设备和材料选型、设计计算等内容。图纸应符
合国家相关制图标准,应清晰、比例适当。说明书和图纸均应使用
中文,若使用外文应进行中文内容标注。
三、当核电厂消防设计由两家及以上设计院承担时,应明确消
防总体设计院,并由其负责消防专篇的编制和协调工作。
四、核电厂初步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