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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政府信息主 动公开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 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 职责范
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 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
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
则。
三、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应当主动
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 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 项;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事项。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