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梁平府发 〔2011〕
48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6 月 9 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 8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
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第 253 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统
称项目业主 ),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 (以下简称配套费) ,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镇规划区
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