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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物与变电室、 锅炉房、煤气调压站、 热力交换站的安全距离
一、多层建筑
1、变电室、锅炉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第 5.2.2 条 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 (单台蒸发量不超过 4t
且总蒸发量不超过 12t)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 5.2.1 条执行。即 6m。
2、煤气调压站
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2002 年版 ) 》
5.6.3 调压站 (含调压柜 )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
地上单独建筑与建筑物外墙面
高压 13m
次高压 9m
中压 6m
3、热力交换站
依据《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 34—2002》
10.1.1 中继泵站、热力站应降低嗓声,不应对坏场产生干扰。 当中继泵站、 热力站设备
的嗓声较高时, 应加大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 或采取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