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4 安全技术防范
14.1 一般规定
1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
功能、性质、安全防范管理要求 及建设标准,构成技术先
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灵活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14.1.2 系统设计所采用的产品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认
可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4.1.3 安全防范工程规模按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
分为三级。
1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 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
2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 30 万不足 100
万元的工程。
3 三级工程 :三级风险或投资额 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满
足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设计要求。
14.1.4 系统设计应以用户提出的安全防范要求为主要
依据,有条件时应对现场进行勘查。一、二级工程必须进行
初步设计和方案论证,待相应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