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29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经 2004年 10 月 12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年 12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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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 规范建设程序, 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和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 (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 的规划与建
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民用航空总局 (以下简称民航总局) 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