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完善监督制约机
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
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项目经理 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安监站长
成 员:供应部长、技术人员、安监员、各队骨干
第三条 项目部财务、调度、安监、技术、供应等部门要按照职
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分别从库房建设、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
销毁、人员培训、证照办理审批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
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 其
他副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各项目部要层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