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切实保护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武汉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
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江汉行政辖区内的房屋拆除工程必须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拆除工程,是指拆迁人依法取得拆迁许可
证,在其规定的拆迁范围内拆除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非爆破拆除的房
屋拆除工程的施工管理。
本辖区采用爆破拆除的房屋拆除工程由上级建设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施工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前拆迁人必须持拆迁许可证或
拆迁红线图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履行报拆登记手续。委托拆迁代办单位组织的拆迁需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