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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
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1〕35号)、《关于加快
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 2005〕125号)、
《江苏省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工程方案》 (苏
信用办〔 2011〕4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先行在国控重点企业推行,待经验成熟后,
在地方重点企业及其他企业推行。
国控重点企业是指评价年度环保部下达的重点监控企业名
单所列企业。 国控重点企业因停产、 关闭或搬迁而不参评的, 省
辖市环保局应向省环保厅提交说明材料。
地方重点企业是指市、县(市)环保部门依据 “分级管理 ”
原则,按本辖区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负荷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