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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24号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于 2002年 10月 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年 1月 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
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