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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
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
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
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
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
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
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
(二)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 工程项目承发包合
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