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适应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
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改革,确保我省三级项目经理的平稳过渡,
加强对小型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
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参照《注册
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号)、《注册建造师执业
管理办法(试行)》(建市【 2008】4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项目管理师,是指通过全省统一
考试合格,取得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担任
施工单位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
小型项目管理师承接工程的范围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 <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试行)的通知》(建市 [2007]171
号)执行。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项目管理师的监督管理适用
本办法。
第四条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