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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担保体系建设, 发挥典型示范带
动作用,引导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增强品牌意识,更好的为中小
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评定。
第三条 评定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正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 (含)以上。
(二)通过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信用评级 BBB-及以上。
(三)近两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
第四条 评定程序
(一)申报。融资性担保机构填写《江苏省星级融资性担保
机构申报表》和《江苏省星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评分表》,向所在
地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各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
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评分标准逐项复核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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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报。对初审达到三星级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
各市担保机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