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
(2001年8月 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3
年6月 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运
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10月 22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二次修
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 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 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维护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 (乘)客运输、 货物运输和运输辅助业(以下简称
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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