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42号
《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1995年 6月 19日省政府第 35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995年 7月 1日起施行。
代省长 舒圣佑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注】 (1995年6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
5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
政府令第63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 “以路养路、专款专用 ”
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
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