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8年 11月 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 ,自 2009年 1月 1日起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