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
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
为满足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 保障建筑业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根据国家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 [2016]4 号)的规定,结合我省
具体情况,本着遵守规定、简明适用的原则,制订本办法。具体如下 :
一、调整原则
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 的税制要求和维持营改增前后建设工程项
目费用水平基本不变的思路, 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基价、 取费
标准、计费程序基本不作调整,对包含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
和企业管理费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含税造价中扣除, 在除税价的基础
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形成增值税下的工程总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