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0号)
《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已经 2011年 8 月 11日省人民政府第
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11月 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 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
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依法履行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流动人
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保障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