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
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
用于本办法。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
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及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